問題一:
針對2016年稅務稽查,在企業所得稅收入方面應關注哪些風險點?
答: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開展2016年度重點稽查對象隨機抽查工作的通知》(稅總函〔2016〕491號)文件,2016年度重點稽查對象檢查題綱,企業所得稅收入方面應關注如下風險點:
(1)企業資產評估增值是否并入應納稅所得額。
(2)企業從境外被投資企業取得的所得是否并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計稅。
(3)持有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份(限售股),在解禁之后出售股份取得的收入是否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4)企業取得的各種收入是否存在未按權責發生制原則確認計稅問題。
(5)是否存在利用往來賬戶、中間科目如“預提費用”等延遲實現應稅收入或調整企業利潤;收取的授權生產、商標權使用費等收入是否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6)取得非貨幣性資產收益是否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7)是否存在視同銷售行為未作納稅調整。
(8)是否存在各種減免流轉稅及各項補貼、收到政府獎勵,未按規定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9)是否存在接受捐贈的貨幣及非貨幣資產,未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10)是否存在企業分回的投資收益,未按地區稅率差補繳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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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二:
建筑企業在企業所得稅收入確認方面存在哪些風險?
答:
除了剛剛介紹的上述10種情形外,對于建筑企業還應該關注以下事項:
(1)收取的一些工程提前竣工獎、優質工程獎等價外費用是否計入收入總額;
(2)關聯企業之間涉及的一些無償提供建筑服務、無償調撥材料、設備等行為是否作為視同銷售收入計稅;
(3)涉及一些重組行為,關聯企業之間工程項目收入歸屬是否劃分合理?
(4)是否存在一些應做成本但沖減收入行為,如對下分包款、質保金折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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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三:
企業取得具有專項用途的財政性資金如何做所得稅處理?
答: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70號)規定,自2011年1月1日起,企業從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其他部門取得的應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凡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⑴企業能夠提供規定資金專項用途的資金撥付文件;
⑵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對該資金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具體管理要求;
⑶企業對該資金以及以該資金發生的支出單獨進行核算。
? ? ?上述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費用,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資產,其計算的折舊、攤銷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 ? ?企業將符合上述規定條件的財政性資金作不征稅收入處理后,在5年(60個月)內未發生支出且未繳回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的部分,應計入取得該資金第六年的應稅收入總額;計入應稅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發生的支出,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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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四:
總公司將資產劃撥給分支機構是否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答:
不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企業將資產在總機構及其分支機構之間轉移,除將資產轉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資產所有權屬在形式和實質上均不發生改變,可作為內部處置資產,不視同銷售確認收入,相關資產的計稅基礎延續計算。
文件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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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五:
跨地區經營的建筑企業分支機構和項目部需要進行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嗎?
答: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跨地區經營建筑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156號)規定:“五、建筑企業總機構應按照有關規定辦理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各分支機構和項目部不進行匯算清繳。總機構年終匯算清繳后應納所得稅額小于已預繳的稅款時,由總機構主管稅務機關辦理退稅或抵扣以后年度的應繳企業所得稅。六、跨地區經營的項目部(包括二級以下分支機構管理的項目部)應向項目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開具的《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未提供上述證明的,項目部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應督促其限期補辦;不能提供上述證明的,應作為獨立納稅人就地繳納企業所得稅。同時,項目部應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提供總機構出具的證明該項目部屬于總機構或二級分支機構管理的證明文件。……九、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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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六:
老師,請問施工企業民工工資怎么入賬,非勞務派遣性質,低于三千五百的工資可以直接用工資表計入人工費嗎,高于三千五的部分用代扣所得稅嗎?
答:
針對農民工,我們是可以以工資表的形式來入賬的。前提需關注和對方簽訂的什么合同,個人認為,若是和農民工所屬勞務隊簽訂勞務合同,屬于勞務分包,按規定勞務隊需需提供勞務費發票,這其實存在一定風險。企業農民工若以工資表入賬,不能走勞務分包,應有臨時合同或勞動合同。
農民工或臨時工工資,扣除三險一金和3500后還有所得按規定企業需要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企業有代扣代繳義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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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七:
老師,施工企業由于行業性質,外雇機械設備大部分為私人所有,即便個人到稅務局代開發票,也不能抵扣增值稅,這種普遍現象有沒有解決方法呢?如果沒有解決方法,那機械費部分豈不是沒有多少進項稅可以抵扣,怎么才能合理籌劃呢?
答:
營改增后,盡量選擇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供應商。針對如偏遠地區的企業,若個人租賃設備價格足夠低,也可以選擇個人進行租賃。
營改增后,企業要綜合考慮,一方面要考慮流轉稅,即增值稅進項抵扣;另一方面還要考慮企業所得稅,如向個人租賃,首先要取得發票,才進行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所以優先選擇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應考慮綜合成本,選擇使企業利潤最大化的供應商,如果成本足夠低,也可以考慮選擇小規模納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