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1】?
問老師一個問題,我公司有個項目已經完工,營改增之前是業主不撥款,業主代扣代繳,所以沒交稅,現在業主撥款讓繳稅,在國稅可以正常交,但是要在地稅交就要滯納金,我們不知道是在國稅交還是在地稅交,要是在國稅交稅了,地方稅務局是否還要我們繳稅,現在稅務局各執一詞。
答:根據建筑業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點規定,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并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或者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為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的當天;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未確定付款日期的,為應稅行為完成的當天。
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因此,針對上面的問題回復如下:
(1)總承包合同約定付款日期的,且約定付款日期為2016年5月1日之前的,則判斷納稅義務發生時點是在2016年5月1日之前,則應向地稅機關交納營業稅,同時需要交納滯納金。然后以取得完稅憑證由機關本級開具零稅率的增值稅發票。
(2)總承包合同約定付款日期的,且約定付款日期為2016年5月1日之后的,判定納稅義務應為2016年5月1日之后,應向國稅機關交納增值稅,然后由機關本級開具增值稅發票。
(3)總承包合同未約定付款日期的,則以實際收款的時點為納稅義務發生時點,如實際收到款項在2016年5月1日之后的,應向國稅機關交納增值稅,然后由機關本級開具增值稅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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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2】?
分公司(有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與總公司直屬施工項目簽定的租賃合同(資產所有權在總公司,分公司負責管理),這樣的租賃收入是否要繳納增值稅?
答:
(1)對于取得營業執照的非法人性質的分公司在增值稅征管上屬于獨立的納稅人;
(2)總公司屬于獨立的增值稅納稅人;
(3)對于兩個獨立增值稅納稅人之間發生的租賃業務,應交納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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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3】
一般計稅下的項目,預繳了增值稅,開了發票,那我入賬的時候是不是該價稅分離 分錄該怎么做?
答:
預繳了增值稅開發票,如開發票之前未收到預付款、未驗工計價同時未確認過銷項稅,則應按發票上稅額確認銷項稅,
借:其他應收款-應交增值稅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
如開發票時已確認過預付工程款和計價的銷項稅,發票的稅額小于等于已確認銷項稅額,則開發票后不需要賬務處理,如大于,則按差額確認,
借:其他應收款-應交增值稅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
一般計稅方法的項目部收到開工預付款,根據增值稅規定,屬于納稅義務發生時點的,應在收到款項時確認銷項稅額,并進行預繳增值稅。開具的發票情況下會計核算如下:
(1)收到開工預付款111萬元:
借:銀行存款 ?111
貸:預收賬款 ?111
借:其他應收款 ? 11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1
(2)收到業主批復的工程計量時或者按照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付款日期確認銷項稅額,假定收到業主批復款555萬元,同時扣減前期已收到的預收款,應做如下處理:
借:應收賬款 ? ? ? ?555萬元
貸:工程結算 ? ? ?500萬元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 ?44萬元
其他應收款 ? ? ? 11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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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4】
假如我需要給施工隊開發票,開什么發票呢?我扣了材料的就要給施工隊去稅務局代開材料增值稅專用發票?如果扣的工作服款就去稅務局代開勞保增值稅專用發票嗎?
答:(1)首先需要判斷扣減的材料部分,是否屬于甲供材,如果屬于甲供材事項的,根據財稅[2016]36號文件規定,銷售額,是指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
不計入工程計價總額的甲供材部分不包含在銷售額中,施工隊在向項目部是以扣減材料后的金額部分開具增值稅發票,則項目部在扣減材料款項時,也不需要向施工隊開具發票。?
(2)如果屬于甲供材,但雙方工程計價時,是包含了甲供材金額,施工隊在向項目部是以包含甲供材的計價總額開具發票,則項目部在扣減材料款項時,需要向施工隊開具發票,按材料的適用稅率交納增值稅。
(3)如果該部分材料不屬于甲供材事項,或者賬面核算時,直接沖減了 “應付工程款”的,屬于兩個法人之間的經濟交易,則項目部在扣減材料款項時,需要向施工隊開具發票,按材料的適用稅率交納增值稅。
【問題5】
請問實行一般計稅的新項目,收到業主預付款,賬務處理時需要做價稅分離嗎?比如收到業主111完預付款,直接做預收111萬,還是預收100萬,應交增值稅11萬?
答:做預收賬款核算時直接按價稅合計計入預收款,不需價稅分離,但要確認銷項稅,具體處理為:
借:銀行存款 ?111
貸:預收賬款 ?111
借:其他應收款-應交增值稅 ?11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銷項稅 11
【問題6】
清包工與甲供工程的區別?甲供工程中可甲供部分材料、設備等,部分如何量化?
答:根據財稅[2016]36號文件附件2規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務,是指施工方不采購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購輔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費、管理費或者其他費用的建筑服務。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設備、材料、動力由工程發包方自行采購的建筑工程。
對于甲供工程所含部分設備、材料、動力,沒有量化的標準,只要有甲供便可選擇甲供工程簡易計稅方法。
【問題7】
一般計稅項目在給施工隊的計價里面扣除水電費、材料費、領用的安全帽或者工作服等費用,我們還需要給施工隊開具發票嗎?
答:如果該部分材料不屬于施工隊的甲供材事項,在賬務核算時,直接沖減了 “應付工程款”的,則屬于兩個法人之間的經濟交易,項目部在扣減材料款項時,需要向施工隊開具發票,按材料的適用稅率交納增值稅。
【問題8】
假如我公司2016年5月1日后取得某房產公司抵債的房產,對方實現簡易計稅,我公司再轉讓時按何種計稅方式計稅,依據是什么
答:根據2016年14號公告規定,5月1日后取得抵債的房產再轉讓應按一般計稅方法11%繳納增值稅,同時要5%進行預繳。
具體依據是2016年14號公告,一般納稅人轉讓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動產,適用一般計稅方法,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不動產購置原價或者取得不動產時的作價后的余額,按照5%的預征率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預繳稅款,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
一般納稅人銷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動產,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去該項不動產購置原價或者取得不動產時的作價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在不動產所在地預繳稅款后,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問題9】
想問一下老師,我是建筑業一般納稅人,我們與對方是2016年5月|日前簽的技術服務合同等,按合同約定根據進度支付款項是在2016年5月l日后,請問對方能開專票嗎?如能開,進項稅可以抵扣嗎?
答:根據財稅[2016]36號文件規定,發生技術服務的,(一)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并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是指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未確定付款日期的,為服務、無形資產轉讓完成的當天或者不動產權屬變更的當天。
因此,對于問題中提到,雙方在2016年5月1日前簽的技術服務合同,且合同約定支付款項是在2016年5月l日后,該業務的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點屬于建筑業營改增之后。
則對于選擇一般計稅方法的工程項目可以要求對方開具專票,并可以進行進項稅額抵扣。
【問題10】
老師想問一下所得稅的問題,應付職工薪酬年末多提金額(次年匯算清繳以后也未發放),當年在匯算時候這部分多提金額作為永久性差異還是遞延所得稅資產。次年成本少提工資費用在所得稅匯算時能否遞減上年多提部分來減少當期繳納所得稅。
答:根據所得稅條例規定,工資費用按實際發放數在所得稅前扣除。同時《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等支出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4號規定,企業在年度匯算清繳結束前向員工實際支付的已預提匯繳年度工資薪金,準予在匯繳年度按規定扣除。
因此,問題中提到在匯算清繳期尚未實際發放的工資不得在所得稅前扣除。具體處理如下:
(1)應付職工薪酬年末多提金額,并且次年匯算清繳也未發放的情況,屬于可抵扣暫時性差異,應確認為遞延所得稅資產。同時應在匯算清繳期做所得稅納稅調整。
(2)次年成本中少計提工資費用時,可以在所得稅前按實際發放金額在匯算清繳期做納稅調減,減少當期應納稅所得額。
【問題11】
項目工地生活區,食堂發生的水電能否抵扣?如若不能,生活區和辦公區的一般很難分開建表核算,都是開在一張發票,如何對辦公區水電進行抵扣?
答:根據財稅[2016]36號文件規定,用于集體福利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因此生活區和食堂發生的水電屬于集體福利不能抵扣進項稅,生活區和辦公區很難分開且水電費開在一張發票上,則不能抵扣,如需對辦公區的進行抵扣則需要分開裝表且分別按表開具發票。
【問題12】
老師好,項目工地請保安發生的費用,能否開專票,進項抵扣?
答:根據規定,保安屬于勞務派遣可由勞務公司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并可按專用發票上稅額抵扣進項稅;如將工資等費用和管理費用分兩張發票開具,管理費用可開具專用發票抵扣進項稅,工資等費用只能開具普通發票不可抵扣進項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