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依據9月21日《天揚微課 |集團公司直管工程項目部營改增財務處理銜接操作實務范例部分》老師語音進行問題整理。登陸www.chanshizongbu.com可查看全部視頻課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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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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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跟機場簽訂合同,項目最終建設方是鐵投。機場是代建單位。機場撥款給我們,但是機場讓我們發票開給業主,這種操作可行嗎?是否違反了三流一致呢??
答:本題回答三點:
第一,所謂“三流一致”,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增值稅征收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5〕192號)文件規定,納稅人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支付運輸費用,所支付款項的單位,必須與開具抵扣憑證的銷貨單位、提供勞務的單位一致,才能夠申報抵扣進項稅額,否則不予抵扣。
第二,根據題目描述,建設方是“鐵投”,代建方是“機場”,施工單位是“我們”,機場撥款給我們,但是機場讓我們發票開給業主,我認為,簽訂三方合同,或者“我們跟機場簽訂合同”中明確工程款和發票開具條款,這種操作可行。
第三,根據題目描述,“但是機場讓我們發票開給業主”,請注意這里的“發票”是增值稅普通發票還是增值稅專用發票,要在合同條款中約定。
具體政策執行口徑以當地主管稅務機關規定為準,回答內容僅供提問學員參考。
【問題2】?
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在向建筑服務發生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時,需要出示哪些資料?
答: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在向建筑服務發生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時,需要出示哪些資料,稅收政策發生了變化,新政策從9月1日起執行:
9月1日前: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7號《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第七條: 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在向建筑服務發生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時,需提交以下資料:(一)《增值稅預繳稅款表》;(二)與發包方簽訂的建筑合同原件及復印件;(三)與分包方簽訂的分包合同原件及復印件;(四)從分包方取得的發票原件及復印件。
9月1日起: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3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改增試點若干征管問題的公告》(2016年8月18日)《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7號發布)第七條規定調整為: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在向建筑服務發生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時,需填報《增值稅預繳稅款表》,并出示以下資料:(一)與發包方簽訂的建筑合同復印件(加蓋納稅人公章);(二)與分包方簽訂的分包合同復印件(加蓋納稅人公章);(三)從分包方取得的發票復印件(加蓋納稅人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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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3】
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總公司為所屬分公司的建筑項目購買貨物、服務支付貨款或銀行承兌,造成購進貨物的實際付款單位與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購貨單位名稱不一致的,能否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
答:這個問題借鑒《湖北國稅局營改增政策執行口徑》來回答。
湖北國稅局營改增政策執行口徑指出,國稅函〔2006〕1211號規定,對分公司購買貨物從供應商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由總公司統一支付貨款,造成購進貨物的實際付款單位與發票上注明的購貨單位名稱不一致的,不屬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增值稅征收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5〕192號)第一條第(三)款有關規定的情形,允許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因此,分公司購買貨物從供應商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由總公司統一支付貨款,造成購進貨物的實際付款單位與發票上注明的購貨單位名稱不一致的,允許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
上述政策供參考,具體政策執行口徑請以當地主管稅務機關規定為準。
【問題4】?
局項目部對參建子公司計價結算時,如何進行賬務處理??
答:局項目部對參建子公司項目部計價結算時:
參建子公司項目部應當按扣除增值稅后的金額,借記內部往來-局項目部,貸記“工程結算”、“待確認銷項稅額”。
局項目部按對參建子公司項目部內部計價中可抵扣的增值稅額(內部計價/(1+稅率(或征收率))×稅率(或征收率))確認內部往來。
此外,從資金支付角度,局項目部對參建子公司項目部計價金額,作為控制撥付工程款依據。
【問題5】?
2016年5月1日后取得計價結算時,如果開累工程結算金額小于營改增前營業稅應稅收入,如何處理?
答:如果開累工程結算金額小于營改增前營業稅應稅收入,對于2016年5月1日以后取得的計量批復,小于或等于該差額的部分不應進行“價稅分離”處理,借記“預收賬款”、“應收賬款”等科目,貸記“工程結算”;大于該差額的部分應進行“價稅分離”處理,借記“應收賬款”,貸記“工程結算”、“其他應付款—待確認銷項稅額”。
當參建子公司項目部存在“開累工程結算金額小于營改增前營業稅應稅收入”的情況,5月1日以后辦理內部計價結算時,參建子公司按前述處理,局項目部應區分兩種情況分別處理:內部計價結算金額小于該差額的部分,不做賬務處理;內部計價結算金額大于該差額的部分,局項目部應對大于部分所含的增值稅額,通過往來科目轉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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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6】
在集團公司、參建子公司項目部實行兩級核算模式情況下,局項目部內部分包成本怎么確認?
答:根據《建造合同》會計準則和集團公司合并報表口徑需要,局項目部應當以子公司項目部按建造合同完工百分比法確認的建造合同營業收入作為內部分包成本,借記“工程施工—分包成本(內部)”,貸記內部往來-子公司項目部。而不是以計價作為內部分包成本。
【問題7】?
集團公司中標工程項目,子公司參建,實行內部分包模式,簽訂施工協議,請問如何繳納印花稅?
答:根據國稅函[2009]9號《關于企業集團內部使用的有關憑證征收印花稅問題的通知》:一些企業集團內部在經銷和調撥商品物資時使用的各種形式的憑證(表、證、單、書、卡等),既有作為企業集團內部執行計劃使用的,又有代替合同使用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及有關規定,現將企業集團內部使用的有關憑證如何界定征收印花稅的問題通知如下:對于企業集團內具有平等法律地位的主體之間自愿訂立、明確雙方購銷關系、據以供貨和結算、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應按規定征收印花稅。對于企業集團內部執行計劃使用的、不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不征收印花稅。?
【問題8】?
甲單位是總包單位,與乙單位簽訂分包合同,乙單位向甲單位開具發票,并委托甲單位將工程款支付給丙單位。這種委托付款情形下,乙方開給甲方的專票上注明的稅額是否可以抵扣??
答:結合題干描述,我查到一個地方政策代為回答。
湖北國稅局營改增政策執行口徑第三輯:總局明確,納稅人購進貨物、服務,無論是私人賬戶還是對公賬戶支付,只要其購買的貨物、服務符合現行規定,都可以抵扣進項稅額,都沒有因付款賬戶不同而對進項稅額的抵扣作出限制性規定。因此,企業購進貨物或服務,只要其購買的貨物、服務符合抵扣政策的,不論款項如何支付,其進項稅額均可抵扣。
上述政策供參考,具體政策執行口徑請以當地主管稅務機關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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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9】
企業法人以個人名義和別的公司簽了租賃合同,他可以以個人名義去稅務局代開增值稅普通發票嗎?
答:首先,題干描述合同主體不清楚,企業法人是法人,不能以個人名義簽訂合同,個人要不是公司股東,要不是公司員工。其次,題干描述“簽了租賃合同”,是動產租賃合同還是不動產租賃合同,也不清楚。所以,無法判斷是否可以以個人名義去稅務局代開增值稅普通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