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依據8月24日《天揚微課 |營改增后老項目分包、合同管理》老師語音進行問題整理。登陸www.chanshizongbu.com可查看全部視頻課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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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1】?
計提地方附加稅是按銷項稅額計提,還是按銷項減進項后凈額計提。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異地預繳增值稅有關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政策問題的通知》規定:
納稅人跨地區提供建筑服務、銷售和出租不動產的,應在建筑服務發生地、不動產所在地預繳增值稅時,以預繳增值稅稅額為計稅依據,并按預繳增值稅所在地的城市維護建設稅適用稅率和教育費附加征收率就地計算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預繳增值稅的納稅人在其機構所在地申報繳納增值稅時,以其實際繳納的增值稅稅額為計稅依據,并按機構所在地的城市維護建設稅適用稅率和教育費附加征收率就地計算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因此,無論是一般計稅方法還是簡易計稅方法,計提城市維護建設稅及教育費附加的計稅依據都為繳納的增值稅額,稅率或者征收率為簡易計征為勞務發生地征收率,一般計稅為2%部分為勞務發生地征收率,超過2%的部分依據機構所在地征收率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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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2】?
請問,一般計稅項目開具發票時,備注欄按要求是要備注項目名稱的,如果收到的發票沒有備注名稱或備注不規范是否可以抵扣?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17號)規定,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應按照工程項目分別計算應預繳稅款,分別預繳。
納稅人按照上述規定從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應當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合法有效憑證,否則不得扣除。
? ? 上述憑證是指:
? ? (一)從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開具的建筑業營業稅發票。
? ? 上述建筑業營業稅發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為預繳稅款的扣除憑證。
? ? (二)從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開具的,備注欄注明建筑服務發生地所在縣(市、區)、項目名稱的增值稅發票。
? ? (三)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憑證。
對跨縣(市、區)提供的建筑服務,納稅人應自行建立預繳稅款臺賬,區分不同縣(市、區)和項目逐筆登記全部收入、支付的分包款、已扣除的分包款、扣除分包款的發票號碼、已預繳稅款以及預繳稅款的完稅憑證號碼等相關內容,留存備查。
? ?同時,《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提供建筑服務,納稅人自行開具或者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發票時,應在發票的備注欄注明建筑服務發生地縣(市、區)名稱及項目名稱。
36號文規定, 納稅人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規定的,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因此,選擇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建筑服務,差額預繳和抵扣進項時,都需按規定取得合法有效的憑據,必須按規定填寫完善備注信息才可抵扣進項稅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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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3】
建筑業老項目在施工地預交稅款時,扣除分包合同款,分包款是普票還是專票,根據公式是普票,如果收到專票如何處理?
答:17號文,納稅人按照上述規定從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應當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合法有效憑證,否則不得扣除。上述憑證是指:
? (一)從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開具的建筑業營業稅發票。
? ? 上述建筑業營業稅發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為預繳稅款的扣除憑證。
? (二)從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開具的,備注欄注明建筑服務發生地所在縣(市、區)、項目名稱的增值稅發票。
(三)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憑證。
因此,扣除分包款合法憑證是建筑服務類且信息完善的增值稅發票,包含專票和普票。
收到專票,若為簡易計稅,謹慎處理也需進行認證,同時做轉出處理;否則會引起滯留票的風險(滯留發票一般是指銷貨方對購貨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而購貨方由于種種原因在規定期限內(180日)未將專用發票認證及抵扣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換句話講!你手上拿著對方開給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對方已抄報稅)未在規定時間內進行認證,放到“灰塵滿面”,“疑點重重”。
為降低稅收風險,稅務機關會構建滯留發票風險模型,對購貨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未在180天內認證(而銷售方已抄報稅),且稅額>0的納稅人進行納稅評估。),一般計稅時,分包款必須取得專票,若無專票,損失進項抵扣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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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4】
一般計稅項目預繳附加費時按施工所在地稅率預繳,月底匯總到法人機構匯總繳納增值稅并按法人機構的附加費稅率計提附加費,法人機構附加費稅率一般較高。對此,匯總繳納增值稅時必須按法人機構的稅率計提附加費嗎?這無形之中又增加了稅負。
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異地預繳增值稅有關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政策問題的通知》規定:
納稅人跨地區提供建筑服務、銷售和出租不動產的,應在建筑服務發生地、不動產所在地預繳增值稅時,以預繳增值稅稅額為計稅依據,并按預繳增值稅所在地的城市維護建設稅適用稅率和教育費附加征收率就地計算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預繳增值稅的納稅人在其機構所在地申報繳納增值稅時,以其實際繳納的增值稅稅額為計稅依據,并按機構所在地的城市維護建設稅適用稅率和教育費附加征收率就地計算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因此,一般計稅項目預繳附加費時按施工所在地稅率預繳,月底匯總到法人機構匯總繳納增值稅并按法人機構的附加費稅率計提附加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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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5】
已經在稅務局按簡易征收備案,若業主強烈要求,是否可以撤銷備案,改為一般計稅?
答:36號文規定,一般納稅人發生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特定應稅行為,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但一經選擇,36個月內不得變更。可以撤銷,但須備案滿3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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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6】
勞務公司開具的3%的專票是否可以抵扣?
答:若選擇簡易計征,實行差額簡易計征,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可抵扣。若選擇一般計稅,取得專票預繳時可以差額預繳,同時機關申報時可以認證后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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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7】
有誰知道如果索要發票,是否索要抵扣聯? 如果沒有抵扣聯是否能抵扣?
答:增值稅專票發票,各聯次一次開具,必須索要抵扣聯。若屬于丟失了抵扣聯的,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簡化增值稅發票領用和使用程序有關問題的公告》規定,一般納稅人丟失已開具專用發票的抵扣聯,如果丟失前已認證相符的,可使用專用發票發票聯復印件留存備查;如果丟失前未認證的,可使用專用發票發票聯認證,專用發票發票聯復印件留存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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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8】
做工程采購材料收到增值稅票 到過了3個月付款用票 那增值稅票是當月用還是3個月后抵扣?
答:涉及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認證和抵扣時限的問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期限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617號)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應在開具之日起180日內到稅務機關辦理認證,并在認證通過的次月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抵扣進項稅額。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以及海關繳款書,未在規定期限內到稅務機關辦理認證、申報抵扣或者申請稽核比對的,不得作為合法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不得計算進項稅額抵扣。?
因此,只要注意認證期限,在180天內任意時間均可進行認證,但認證后必須在認證通過的次月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抵扣進項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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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9】
簡易計稅項目分包款不開發票,企業所得稅有無風險?
答:第一,簡易計稅項目分包款不開具發票,不可以差額預繳增值稅;
第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587號)第二十一條規定,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企業所得稅管理的意見》(國稅發〔2008〕88號)規定,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稅前扣除憑據。為取得合規發票,企業所得稅前也不允許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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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10】
請問下5.1之前簽訂合同購買的固資,付部分款,固資5.1之后才交付,未開票或只開具部分發票,5.1之后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能否抵扣?
答: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建筑企業4月30日前提供建筑服務屬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按照上述規定,不得抵扣進項稅額。5月1日后,建筑業繳納增值稅,購置的物資若用于5月1日后的采取一般計稅方法的項目,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抵扣進項稅額。因此,對于5月1日后取得的4月30日前購置的物資能否抵扣的關鍵在于判定購置物資應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時間(或銷售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時間)同時,關注物資的用途,是用于應繳納營業稅的工程項目還是用于一般計稅方法的工程項目。
因此,判定能否抵扣需要關注合同對于付款條款的約定,若4月30日購進的物資,合同條款約定付款日期在5月1日之后,那么,在5月1日收到增值稅專用發票,符合銷售貨物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不存在企業為了獲取進項抵扣故意延遲取得發票,可以抵扣進項稅額,反之,則不能抵扣進項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