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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憑證為應納稅憑證:
1、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
2、產權轉移書據;
3、營業帳簿;
4、權利、許可證照;
5、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
印花稅的基本規定: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領受條例所列舉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國法律保護的憑證的單位和個人,都是印花稅的納稅義務人,應當按照條例規定繳納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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