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應納稅額=當期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
當期銷項稅額:建造合同收入,稅率11%
當期進項稅額:料、機、工
?
二.對企業稅負的影響
1.人工成本難以抵扣:成建制的勞務公司、零散農民工、自用勞務用工均無可抵扣的進項稅額
2.部分材料按低稅率抵扣:砂石、混凝土等按6%抵扣
地材無法取得進項稅額發票
3.甲供材料按計價收入的11%計算銷項稅額,無進項稅額可抵扣(營業稅制下按3%交稅)
4.存量資產不得抵扣
5.資質共享、內部分包存在涉稅風險
一.應納稅額=當期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
當期銷項稅額:建造合同收入,稅率11%
當期進項稅額:料、機、工
?
二.對企業稅負的影響
1.人工成本難以抵扣:成建制的勞務公司、零散農民工、自用勞務用工均無可抵扣的進項稅額
2.部分材料按低稅率抵扣:砂石、混凝土等按6%抵扣
地材無法取得進項稅額發票
3.甲供材料按計價收入的11%計算銷項稅額,無進項稅額可抵扣(營業稅制下按3%交稅)
4.存量資產不得抵扣
5.資質共享、內部分包存在涉稅風險
營改增對建筑施工企業稅負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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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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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改增對建筑施工企業稅負的影響:
1、影響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的因素
人工成本難以抵扣;自采自用地材無法抵扣;二三類材料難以抵扣;機械使用費難以抵扣;其他間接費用無法抵扣;利息費用無法抵扣;甲供甲控材料抵扣困難;存量資產不得抵扣;資質共享、內部分包存在涉稅風險等。
2、上下游未同步稅改,制約稅負傳遞
(增值稅具有轉嫁性)
上游:物資供應設備租賃分包機構——不能全部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
建筑業
下游:不動產使用企業(業主)——未稅改
3、稅負增加本質上是“進項發票取得不規范,可以抵扣的少,造成稅負增加利潤下降”:
外因:甲供材不能提供發票且不作為收入計算銷項稅;地材無法取得進項發票;其他無法取得進項發票情況。
內因:資質共享模式不符合增值稅抵扣要求;采購、分包未選擇可提供專用發票的一般納稅人。
銷項稅-進項稅
存量資產不得抵扣、資質共享內部分包存在涉稅風險、上下游未同步稅改,制約稅負傳遞,
營改增對建筑施工企業稅負的影響:
人工成本難以抵扣;
自采自用地材無法抵扣;
二三類材料難以抵扣;
機械使用費難以抵扣;
其他間接費用無法抵扣;
資質共享、內部分包存在涉稅風險;
存量資產不得抵扣;
甲借甲控材料抵扣困難;
利息費用無法抵扣。
營改增對建筑施工企業的影響:
增加管理成本與風險;
影響供應商選擇;
影響勞務分包模式;
改變公司管理方式;
挑戰經營模式;
重設關聯交易;
影響現金流;
影響物資采購與管理;
制約組織架構;
影響經營成果。
第二步 2015年全面實現增值稅的全面覆蓋
第三步 增值稅的稅率改革
第四步 完成中央、地方增值稅財政收入
第五步 立法
1.增值稅的計稅方式相對復雜;
2.當期銷項稅額(—受業主建造合同收入影響,基本固定)
=不含稅銷售額*稅率【新業務】
=含稅銷售額(即原始的營業額)/(1+稅率)【老業務】
3.當期進項稅額(—主要影響,工、料、機費可抵額)
對建筑業增值稅稅負影響最大,受到:①增值稅的繳稅范圍;②憑票抵扣產生的票據要求的影響。
①人工成本:員工工資及勞務成本等;②自采自用的地材;③二三項料;④機械使用費(注意不是購置費)尤其是從個人取得的機械租賃;⑤其他間接費用;⑥利息費用;⑦甲控甲供材料;⑧存量資產;⑨建筑企業集團內部分包、資質共享模式存在涉稅風險。
影響建筑業進項稅額:
1、人工成本難以抵扣
2.?
當期銷項——投標——建造合同收入
當期進項——工
? ? ? ? 料 甲控、甲供、自購
? ? ? ? 機 采購、租賃
人工成本難以抵扣、自采自用地材無法抵扣、二三項料難以抵扣、機械使用費難以抵扣、其他間接費用無法抵扣、利息費用無法抵扣、甲控甲供材料抵扣困難、存量資產不得抵扣、自制共享、內部分包存在涉稅風險
上下游未同步稅改,制約稅負傳遞。即業主不改會加大稅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