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工貨物,提供銷售服務修理應稅勞務
1.94年07修訂中華共和國境內
2.應稅服務財稅【2013】106號文
3.銷售貨物和提供勞務和應稅服務應稅勞務不一樣,
4.超過50%為準應稅行為不經常可選擇,企業賓館招待所
5.個體工商戶,其它個人
6.可以申請一般納稅人不夠年應征不超過50w
二、提供應稅服務
1.年應稅銷售額超過規定標準的其它個人是小規模納稅人
2.2012.1.1上海單位個體工商戶2011.111號文
3.輔助條件認定稅令222號
三、兼有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應稅服務 1.分別確定 ?2.不經常參加應稅行為
非企業型單位,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企業,可選擇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納稅
非企業型單位、不經常發生應稅服務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可選擇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納稅財稅2011 ?111號
不經常提供應稅服務的非企業性單位、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可選擇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納稅財稅2013.37
不經常提供應稅服務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可選擇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納稅
單純銷售大于50w可以選擇,應稅服務超不能選擇
經常銷售提供勞務經常應稅服務不可選擇
不經常銷售提供勞務不經常應稅服務可選擇
經常銷售提供勞務經常可選擇應稅服務不可選擇的非企業單位應稅服務超500w判斷一般
不經常銷售提供勞務,不經常提供應稅服務的非企業單位都可選擇
經常銷售貨物提供勞務、不經常提供應稅服務的企業
不經常銷售提供勞務、經常提供應稅服務看經常判斷
經常銷售提供勞務不經常提供應稅服務科選擇
不經常銷售提供勞務,經常提供應稅服務看應稅不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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