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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條規定:條例第一條所稱貨物,是指有形動產,包括電力、熱力、氣體在內。
《關于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附件一第十條規定:下列情形不屬于在境內提供應稅服務: (一)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費的應稅服務。(二)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動產。(三)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條規定:單位租賃或者承包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經營的,以承租人或者承包人為納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