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專項附加扣除信息個人報送
2、居民個人在境外取得的收入,境內派出單位具有代扣代繳義務
3、2015年中國加入CRS,共同申報準則:其中CRS可以針對公司或其他個人在境外金融機構開設賬戶的相關信息進行通報
4、居民納稅人,全球范圍內所得都屬于交納個稅范圍
5、工資薪金、勞務所得受雇所得來源地不交稅要件(具體視該國稅法及與中國的稅收協定):一個納稅年度不超過183天,該項報酬境外(受雇來源地的境外)單位或雇主支付或代表雇主支付,境外受雇單位未認定為常設機構
6、應納稅額確定:居民個人來源境外綜合所得+境內綜合所得合并計算
7、境外抵免(僅限于居民個人):
a.抵免額不得超過該納稅人境外所得依照規定計算的應納稅額(分國分項分別計算):
其中,綜合所得抵免限額=境內境外綜合所得合并計算的應納稅額*(境外綜合所得/境內境外合計綜合所得)
b.境外單位支付或負擔、實際返還或補償的稅款不允許抵免
c.補差與遞延五年抵扣原則
d.資料要求:完稅證明、稅收繳款書、納稅記錄;或者境外所得納稅申報表(繳稅通知書)及銀行繳款憑證
e.本年度沒有申報抵免,可以追溯申報抵免,不超過5年
f.境外所得年度自行申報:包括所有中國籍員工,《個人所得稅年度自行納稅申報表(B表)》《境外鎖所得個人所得稅抵免明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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