匯總納稅的總分支機構范圍:文件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2012年57號公告
法人設立分支機構,其法律地位是具有法人資格,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不能貿易逆差支配和處分所經營管理的財產。
總分機構與子機構有本質不同。分支機構是沒人法人資格,子公司是有法人資格,可以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分支機構與法人的機關也不同。法人機關對內形成自己的獨立意思,對外代表法人為民事潛行行為,而法人分支機構在參與民事活動時能不能形成自己的獨立意思,須有法人機關的授權,但對外不得代表法人。
根據【公司法】和【稅收征收管理辦法】,法人分支機構需要進行工商登記,取得執照,并辦理稅務登記。
總分支機構的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有幾種情況:一個是須進行完整年度納稅申報且按比例納稅的50%,
一個是總機構和機有主體生產經營職能和二級分支機構,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一個是分支機構(須進行完整年度納稅申報但不就地繳納)
總分支機構匯總納稅征管辦法:統一計算、分組管理、就地預繳、匯總清算、財政調庫。
一、就地分攤企業所得稅的分攤計算方法:
按上年度分支機構的營業收入、職工薪酬和資產總額三個因素計算各分支機構分攤所得稅款的比例:三因素的權重依次為0.35、0.35、0.3.計算公式如下:某分機構分攤比例=(該分支機構營業收入/各分機構營業收入之和)*0.35+(該分支機構職工薪酬/各分支機構職工薪酬之和)*0.35+(該分支機構資產總額/各分支機構資產總額之和)*0.30)
總機構直接管理的項目部企業稅是不參加計算,是收入的0.2%.剔除后才能分攤計算.
二、總分支機構處于不同稅率地區的企業所得稅計算方法。
三、總機構匯總計算企業所得稅的預繳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