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控制缺陷的嚴重程度與錯報是否發生無關,而取決于控制不能防止或發現并糾正錯報的可能性的大小。
2、在一項審計工作中發現的問題可以為另一項審計工作提供線索和思路,但不一定能夠提供可靠的審計證據。
3、財務報表審計中,如果注冊會計師預期控制無效,則不進行控制測試,但在內部控制審計中,注冊會計師應當針對所有重要賬戶和列報的每一相關認定獲取控制設計和運行有效性的審計證據。
4、注冊會計師執行的內部控制審計都是嚴格限定在財務報告內部控制審計,并非覆蓋范圍包括企業所有內部控制。
5、相當一部分的內部控制能夠實現多種目標,主要與經營目標或合規性目標相關的控制可能同時也與財務報告可靠性相關。
6、內部審計人員應當對試試是內部審計業務所獲取的信息保密,非因有效授權、法律規定或其他和法師由不得披露。
7、注冊會計師應當對每一相關認定獲取控制有效性的審計證據,以便對內部控制整體的有效性發表意見,但沒有責任對單項控制的有效性發表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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