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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建筑業增值稅的基本要素
一、納稅人:指中華人們共和國境內提供建筑服務的單位和跟人
(一)1.承包、承租人,2.扣繳義務人,3.一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500萬)
(二)、一般納稅人的登記程序
1.年銷售額大于500萬,
2.除國家稅務總局另規定外,一經成為納稅人,不得轉為小規模納稅人。
3.申報期結束后20個工作日。如果超期稅務局在10工作日通知
4.納稅輔導期6個月,試點階段。
二、征稅范圍:工程服務,安裝服務,裝飾服務、修繕服務,其他建筑服務
(一)建筑行業混合銷售行為和兼營行為
三、稅率、征收率
(一)一般納稅人,計稅11%,預繳2%
(二)簡易計稅,計稅3%,預繳3%
四、稅收優惠
(一)簡易計稅:清包工、甲供工程、建筑行業老項目
(二)免征增值稅:1.簽訂跨境工程合同,2.地點在境外,3.在主管稅務機關登記
(三)1.不征增值稅:存款利息等,
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銷售舊貨,依照3%減按2%征收。
銷售取得、自建的不動產:5%
房地產開發企業中的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5%
出租不動產:5%
個人銷售取得、自建的不動產:5%
個人出租住房:依照5%減按1.5%征收
特點:1、流動性?2、單件性?3、周期長
模式:12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