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發〔2015〕2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現就《國務院關于清理規范稅收等優惠政策的通知》(國發〔2014〕62號)中涉及的相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國家統一制定的稅收等優惠政策,要逐項落實到位。

  二、各地區、各部門已經出臺的優惠政策,有規定期限的,按規定期限執行;沒有規定期限又確需調整的,由地方政府和相關部門按照把握節奏、確保穩妥的原則設立過渡期,在過渡期內繼續執行。

  三、各地與企業已簽訂合同中的優惠政策,繼續有效;對已兌現的部分,不溯及既往。

  四、各地區、各部門今后制定出臺新的優惠政策,除法律、行政法規已有規定事項外,涉及稅收或中央批準設立的非稅收入的,應報國務院批準后執行;其他由地方政府和相關部門批準后執行,其中安排支出一般不得與企業繳納的稅收或非稅收入掛鉤。

  五、《國務院關于清理規范稅收等優惠政策的通知》(國發〔2014〕62號)規定的專項清理工作,待今后另行部署后再進行。

  國務院

  2015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