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標大修改,6月起執行!必須招標工程項目規定出臺!
? ? ? 2018年,招投標改革正式步入“深改”階段。
? ? ? 3月30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印發《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16號),對實施18年的《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準規定》進行大修改!
? ? ? 6月6日,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再增加5類。鐵路、公路、管道、城市軌道交通等,要求必須招標。
原文件內容如下:
必須招標的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項目范圍規定?
第一條?為明確必須招標的大型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項目范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 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不屬于《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第二條、第三條 規定情形的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項目,必須招標的具體范圍包括:?
(一)煤炭、石油、天然氣、電力、新能源等能源基礎設施項目;?
(二)鐵路、公路、管道、水運,以及公共航空和 A1 級通用 機場等交通運輸基礎設施項目;?
(三)電信樞紐、通信信息網絡等通信基礎設施項目;?
(四)防洪、灌溉、排澇、引(供)水等水利基礎設施項目;?
(五)城市軌道交通等城建項目。?
第三條?本規定自 2018 年 6 月 6 日起施行。
綜合以上兩份文件,將新舊規定進行對比,必須招標的范圍如下:
第一條?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一)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400萬元人民幣以上;
(二)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200萬元人民幣以上;
(三)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上。
同一項目中可以合并進行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合同估算價合計達到前款規定標準的,必須招標。
第二條?不屬于上述情形的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項目
(一)煤炭、石油、天然氣、電力、新能源等能源基礎設施項目;
(二)鐵路、公路、管道、水運,以及公共航空和A1級通用機場等交通運輸基礎設施項目;
(三)電信樞紐、通信信息網絡等通信基礎設施項目;
(四)防洪、灌溉、排澇、引(供)水等水利基礎設施項目;
(五)城市軌道交通等城建項目。
第三條 以上規定自2018年6月起施行。
附: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16號,原文件內容如下:
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
第一條?為了確定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范招標投標活動, 提高工作效率、降低企業成本、預防腐敗,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三條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包括:?
(一)使用預算資金 200 萬元人民幣以上,并且該資金占投資 額 10%以上的項目;?
(二)使用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資金,并且該資金占控股或者主 導地位的項目。?
第三條?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包 括:?
(一)使用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等國際組織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二)使用外國政府及其機構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第四條?不屬于本規定第二條、第三條規定情形的大型基礎設 施、公用事業等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項目,必須招標的 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按照確有必 要、嚴格限定的原則制訂,報國務院批準。??
第五條?本規定第二條至第四條規定范圍內的項目,其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達到下列標準之一的,必須招標:
(一)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 400 萬元人民幣以上;
(二)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 200 萬元人民幣以上;
(三)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 100 萬元人民幣以上。
同一項目中可以合并進行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合同估算價合計達到前款規定標準的,必須招標。
第六條?本規定自 2018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文章來源: 筑龍網
原文鏈接: http://bbs.zhulong.com/102030_group_3000021/detail32577028
不要吝嗇打賞啊,點擊下方送出道具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