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置內外帳進行虛假申報,法人、股東、財務三人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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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業負責人為了達到公司少繳納稅款的目的,授意財務負責人通過建立內外賬的方式少申報繳納稅款,最終被人民檢察院指控逃稅罪,被稅務機關要求補繳1400多萬的稅款及700多萬的罰金,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
案情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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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市三水區人民檢察院指控,佛山市三水區永輝染整有限公司(原名稱為三水市永輝染整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永輝染整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被告人蘇永立占有65%的股份,擔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鄧樹錦擔任財務主管。2006年,被告人蘇國濤通過受讓永輝染整有限公司原股東蘇永余35%的股份成為公司股東,并擔任總經理職務。被告人蘇永立和被告人蘇國濤是父子關系,兩人共同經營管理永輝染整有限公司。
?????? 被告人蘇永立和被告人蘇國濤,為了達到永輝染整有限公司少繳納稅款的目的,授意被告人鄧樹錦少申報納稅。被告人鄧樹錦接受指令后,為永輝染整有限公司設置兩套賬目,一套賬是反映永輝染整有限公司全部真實經營情況的賬簿(以下簡稱“內賬”),另一套賬是根據“內賬”中部分真實收支憑證登記賬簿編制會計報表,用于每月向稅務機關申報納稅(以下簡稱“外賬”),“內賬”中隱藏大量未向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的憑證。另外,永輝染整有限公司2009年至2011年“內賬”上將銷售原材料、包裝物和出售舊設備,直接沖減“原材料”、“固定資產”和“短期借款”等科目,造成少記相關收入,少計銷項稅額。現已查明,永輝染整有限公司2009年至2012年逃稅數額共計人民幣14,823,884.75元,其中2009年逃稅數額人民幣3,618,179.01元,應納稅額申報數人民幣406,107.38元,逃稅比例89.91%;2010年逃稅數額人民幣4,104,520.99元,應納稅額申報數人民幣583,763.02元,逃稅比例87.55%;2011年逃稅數額人民幣4,120,467.66元,應納稅額申報數人民幣625,894.59元,逃稅比例86.81%;2012年逃稅數額人民幣2,980,717.09元,應納稅額申報數人民幣778,252.10元,逃稅比例79.30%。
?????? 2016年1月11日,佛山市三水區國家稅務局稽查局作出三國稅稽處[2016]1號稅務處理決定和三國稅稽罰[2016]1號稅務行政處罰決定,并將相關文書于次日送達至被告人蘇永立簽收,責令永輝染整有限公司自收到決定書十五日內將少繳的稅款人民幣14,823,884.75元和滯納金繳清,同時對永輝染整有限公司偷稅行為處以少繳稅款百分之五十的罰金,即人民幣7411942.38元。2016年3月2日至2017年1月11日,永輝染整有限公司主動交納或被稅收強制執行,分六次共計交納人民幣469160.47元到佛山市三水區國家稅務局,其中稅款為人民幣252076.65元,滯納金為人民幣217083.82元。
法院觀點
?????? 被告單位佛山市三水區永輝染整有限公司無視國家法律,采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數據巨大并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其行為已構成逃稅罪。被告人蘇永立、蘇國濤作為佛山市三水區永輝染整有限公司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被告人鄧樹錦作為佛山市三水區永輝染整有限公司的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均應當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綜合考慮被告人蘇永立、鄧樹錦的犯罪情節、悔罪表現,及年齡和身體健康實際情況等,本院決定對二被告人宣告緩刑。被告人蘇永立的辯護人所提自首等情節及建議適用緩刑的意見,本院予以采納。根據本案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二百一十一條、第二百一十二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六十七條、第四十七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單位佛山市三水區永輝染整有限公司犯逃稅罪,判處罰金人民幣500000元。
二、被告人蘇永立犯逃稅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0元。
三、被告人蘇國濤犯逃稅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0元。
四、被告人鄧樹錦犯逃稅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
明稅觀察
?????? 近年來,通過公開的案例分析,發現有部分企業建置真假兩本賬,真賬自已使用,卻把假賬當作真賬交給稅務人員檢查,作為納稅依據,他們有的是盈利企業,即在假帳上人為制造"虧損",有的將大宗經營額計到真賬上面,而將小宗經營額記人假賬,造成經營狀況不佳的假象,進行逃稅等涉稅違法行為,造成國家稅源的大量流失。針對這一現象,主管機關加大了對企業的檢查稽查力度,查實企業存在逃稅行為的,要求補繳稅款、滯納金并繳納罰金,情節嚴重的判處有期徒刑。根據《刑法》第兩百零一條[逃稅罪]規定,納稅人采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并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數額巨大并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文章來源: 明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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